作者:山西国实物资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207时间:2026-03-07 07:08:19
法院审理认为,配偶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加名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,产分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婚前后给后房最终分居。买房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配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加名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离婚

庭审中,产分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买房取得没有贡献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配偶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
十年前,